近日,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张某某诉王某某、王某及宋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认定未成年子女侵权,并根据新施行的侵权责任编的解释,离异夫妻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据悉,这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侵权责任编的解释(一)》自2024年9月27日施行以来,该院首次认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、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。
未成年人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沿临清市永青路行驶至永青中学处时,将另一未成年人张某某撞倒,造成王某某、张某某受伤、自行车损坏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,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,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。
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,张某某遂将王某某及其父亲王某、母亲宋某某起诉至临清法院,要求王某某、王某、宋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。
庭审过程中,被告王某某之母宋某某辩称,早在2022年其已与王某离婚,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由其父王某抚养,事故发生在王某抚养期间,原告张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,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侵权责任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夫妻离婚后,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,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,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、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。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鉴于此,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、宋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法官说法:
审判实践中,未成年子女侵权的,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,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。如依照“与子女共同生活”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,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。
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,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《解释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后,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,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,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,并符合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。